2026 新加坡 AI 商務媒合交流活動

一、活動簡介

(一)   活動名稱:2026 新加坡 AI 商務媒合交流活動

(二)   活動期間:2026年9月28日(一)-10月1日(四),共4日

(三)   活動地點:新加坡 Marina Bay Sands Expo & Convention Centre

(四)   活動內容:規劃辦理國際產業交流、企業拜訪、商務洽談安排、及市場連結等活動。

(五)   活動目的:協助我國 AI 相關業者拓展新加坡及海外市場,建立與當地企業、通路、系統整合商、潛在客戶及合作夥伴之交流基礎,促進後續商務合作機會。

二、參加業者資格

(一)   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我國企業(以政府單位及TCA資料為準)。

(二)   參加業者應無貿易糾紛、不良參展紀錄、重大違約紀錄或其他不良紀錄。(以政府單位及TCA資料為準)。

(三)   參加業者須配合活動中交流安排及活動後六個月內成效追蹤,包含但不限於填寫問卷調查、提供合作洽談對象名單、合作意向、預估後續商機、後續追蹤進度及其他活動效益資料和數據。

(四)   為確保活動品質、交流成效及整體產業代表性,TCA 得依業者產品服務內容、海外拓展需求、資料完整性、活動名額及整體行程安排進行審核、錄取與調整,報名業者不得異議。

(五)   參加業者所提供之資料,將視為本活動各項宣傳推廣及活動安排之依據。參加業者不得提供不實資料、仿冒商標,或涉及侵害他人專利、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產品、服務或相關資料。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TCA)如因此牽連涉訟或有其他損害,該參加業者應負責一切賠償或訴訟責任。

三、報名方式及繳交文件

(一)   報名截止日:預計8月12日 (以專人信件通知為準)

(二)   報名方式:有意願報名業者請填寫本報名表

(三)   經錄取之業者,承辦人將發送錄取通知信。

(四)   錄取業者應於 TCA 指定期限內完成費用繳交,並依通知提供完整報名資料及應備文件。

(五)   如錄取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資料提供或補件,TCA 得視情形取消其錄取資格。

(六)   本案承辦人:
Jen
張小姐 02-2570-6337#9925 (jen_chang@mail.tca.org.tw)

Joan謝小姐02-2570-6337#9110 (joan_chia@mail.tca.org.tw)

四、費用說明

(一)   總計應繳納新臺幣 60,000 元/家(含活動參與費用新臺幣 50,000 元/家、保證金新臺幣 10,000 元/家)

(二)   經錄取之業者,於收到繳費通知信之兩週內繳交全額新臺幣 60,000 元。完成上述費用之繳交,並於匯款後提供匯款金額、帳號後五碼或電匯水單予本案承辦人確認;經 TCA 確認款項入帳後,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本活動參與費用包含行程安排、參訪期間統一交通、活動餐食、行政作業及相關籌備費用。

(四)   參加業者如完成報名或錄取後,因非可歸責於 TCA 之因素無故退出、臨時缺席或未全程參與 TCA 安排之正式行程者,其所繳納之活動參與費用(新臺幣 50,000 元)全額不予退還。

(五)   保證金退還與沒收條件:本活動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000 元)於活動結束返台後,經 TCA 確認參加業者已確實全程參與行程、依期限提供必要資料、無重大違紀,並完成會後成效問卷填寫與成果回報後,始無息退還。若參與業者有前述第(四)款無故退出、缺席、未全程參與,或未配合會後成果回報者,TCA 得沒收全額保證金,參與業者不得異議。

(六)   匯款手續費、退款所衍生之銀行費用或其他個別費用,由參加業者自行負擔。

五、參加業者自行負擔費用

(一)   參加業者代表之機票、食宿、交通、簽證、保險、通訊、行李超重及一切個人支出。

(二)   參加業者自行安排之額外拜訪、會議、翻譯、接待、交通或其他個別衍生費用。

(三)   公司簡介、名片、簡報、型錄、樣品或相關宣傳資料之製作、印刷、報關及國內外運送費用。

(四)   超出本案統一安排行程或服務範圍外之一切費用,或因不可歸責於 TCA 之事由所臨時衍生之個別費用。

六、參加業者應遵守及配合事項

(一)   參加業者請派員準時出席行前說明會、正式交流行程、企業拜訪、商務洽談及 TCA 安排之相關活動。

(二)   參加業者應於 TCA 指定期限內提供公司中英文簡介、產品服務介紹、及其他必要資料。

(三)   活動期間應由具產品說明、商務洽談或合作評估能力之代表出席,並主動參與交流。

(四)   參加業者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提前離席,或未經TCA同意自行更動正式行程。

(五)   參加業者應遵守國際商務禮儀,維護我國企業整體形象。

(六)   參加業者所提供之公司、產品、服務、技術介紹、案例及合作實績等資料,應確保真實且未侵害第三人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參加業者應自行解決爭議或處理後續損害賠償及訴訟等。

(七)   參加業者不得提供不實資訊、誇大產品服務內容,或從事損及 TCA、其他業者、合作單位或國家形象之行為。

(八)   活動後須配合填寫成效問卷,提供洽談對象、合作意向、預估後續商機、後續6個月內的追蹤進度及其他成果回報資料;其中涉及業務機密部分,將予審慎保密。

(九)   本活動行程中之攝影、錄影,其衍生之相關著作權歸屬TCA所有。參加業者及其出席代表同意授權其肖像權予TCA,TCA得將活動現場之照片、影像用於活動成果報告及後續推廣宣傳。

(十)   如因活動規劃、合作單位安排、場地條件或其他執行需求須調整議程、洽談對象或拜訪安排,參加業者應尊重 TCA 及合作單位之安排。

七、退出活動說明

(一)   參加業者因非可歸責於 TCA 之因素退出活動時,應以書面事先通知 TCA,否則仍應遵守本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二)   參加業者經錄取並完成繳費後,如因可歸責於參加業者之事由退出活動、臨時缺席,或未完成活動必要配合事項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三)   如參加業者無故缺席、未依正式行程參與或有其他重大違規情事,TCA 得取消其參與資格,並保留未來相關活動遴選之審酌權。

八、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處理

(一)   本活動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含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政府行為、政策變更、社會異常事件、大規模傳染病、場地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TCA 之事由,而須變更、延期或取消日期、地點或活動內容時,TCA 得視情況調整後續安排。

(二)   如活動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延期或改以其他形式辦理,TCA 將依實際情況通知參加業者;已發生之個別費用,如機票、住宿、簽證、保險或個別業者自行安排事項,由業者自行洽相關單位辦理退改事宜。

(三)   TCA 不負擔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衍生之個別損失或補償責任。

(四)   關於業者已繳交之活動相關費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活動取消,TCA將於扣除已發生且無法回收之必要成本(包含但不限於行政作業費、訂金或其他代墊款項)後,將餘額無息退還予業者。

九、其他事項

(一)   如 TCA 因政府委辦之計畫、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 TCA 之事由,致未能出團或須調整活動內容,業者同意 TCA 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或費用補償責任。

(二)   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TCA 保留調整活動內容或取消辦理之權利。

(四)   TCA 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內,增訂補充規範。

(五)   本規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僅屬 TCA。

很抱歉,活動已截止受理報名!感謝您的支持!